兰州大学设置中层纪检组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完善学校纪检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党组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党委决定在全校设置中层纪检组织。
一、中层纪检组织的设置原则及人员构成
中层纪检组织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履行职责、促进落实监督责任的原则设置。
中层纪检组织设委员5名,由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教职工党员代表构成,由同级党委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医工委设纪工委,委员3名(含书记、副书记),由校党委任命。教学科研单位纪委也可吸收学生党员。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纪检委员,不另设纪检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担中层纪检组织的职责。
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
二、中层纪检组织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和任用
中层纪检组织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和任用,执行《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兰州大学中层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由校纪委会同组织部组织实施。
三、中层纪检组织的职数设置
(一)机关(党委)、校办产业(党委),设专职纪委书记(副处级),同时撤销党委副书记岗位。
(二)后勤集团(党委)、图书馆及直属单位(党委),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
(三)配备了2名副书记的党委,由其中一名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
(四)其余中层(党委)纪委书记原则上由所在党委班子中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纪工委书记由医工委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按现行体制运行。
四、中层纪检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中层纪检组织受校纪委和所在中层党委双重领导,是党内的执纪监督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利,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
(二)保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党内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贯彻学校决议,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汇报、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及实施意见,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本单位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及时报告。
(四)按照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教育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协助本单位党委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洁教育。
(五)协助本单位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对本单位党委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本单位党政领导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重点加强对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督促整改。
(七)抓好本单位作风建设,对本单位和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校党委七条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
(八)接受对本单位党员、教职工的各种检举、申诉和控告,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反映。协助做好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
(九)受学校纪委委托,对本单位科级以下的干部、教职工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初核。
(十)完成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校党委发〔201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