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加强科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和创新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精干、务实、高效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学校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好中层党委(党总支)在科级干部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分级管理的原则;
(八)坚持程序与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各中层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并注重选拔和锻炼优秀年轻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选拔任用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兰大,献身兰大,在岗位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一定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胜任工作的理论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对待工作热情投入,依法办事,勤奋廉洁,严于律己,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能够并善于广泛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在校两年以上工龄;专职干部一般应当有在下一级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四)一般应经过兰州大学干部培训班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五)身体健康。
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察对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由中层党委(党总支)负责。
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或聘用建议方案,由中层拟用人单位根据科级干部岗位限额,通过平时了解情况、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由所在中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查。
科级团干的任用建议方案由拟用人单位提出,校团委根据拟任人选的情况和岗位限额提出具体意见,由所在中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查。
中层党委(党总支)按照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对拟任用、聘用建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和拟考察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干部横向间调配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组织进行考察。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由中层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其中考察团干时,须由校团委参与。考察对象不属于本单位的,由党委组织部协调在原单位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由中层拟用人单位依据考察结果提出正式的干部任用或聘用建议方案。
考察工作开始前,应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时,必须依据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与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写明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
未经考察、考察范围严重不合理、考察材料严重不全,经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须重新组织考察和补全考察材料。
(三)酝酿。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中层党委(党总支)、中层单位等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校领导中进行。
党委组织部需对中层党委(党总支)拟任用、聘用建议人选方案,以书面形式呈报相关校领导签阅,进行沟通。
(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中层党委(党总支)在讨论决定科级领导干部前,需以书面形式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五)中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聘用建议方案和科级团干任用建议方案,由中层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
中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前,由党委组织部及时向党委常委通报中层党委(党总支)拟任用、聘用建议人选方案。
中层党委(党总支)在接到校党委组织部正式答复后进行正式讨论。会议讨论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聘用、免职、解聘、辞职、降职等,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到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讨论,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科级领导干部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根据不同情况,由中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科级团干免去现职,需征得校团委意见后,由中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辞职、降职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中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办理任职手续。
学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决定作出后,团干的任免由组织部通知校团委发文;机关党委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党群系统由组织部起草文件,党委发文;行政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组织部通知人事处起草文件,校行政发文。其他中层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任免,由中层单位发文,并报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中层党委(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审批。组织部在收到申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责令辞职。中层党委(党总支)会同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免职制度。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
(一)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男女年龄分别达到55岁和50岁;
(二)因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机关和考察机关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因学习、出国、外派等原因,需离职一年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六)因辞职、降职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七)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
第十二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科级领导干部降职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免去现职或予以解聘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辞聘人员一律不保留原相应的行政级别和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辞职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讨论决定。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安排从事新的岗位工作;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聘用科级领导干部职务。
第十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根据所在中层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予以确定。团干的任期按照团章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各中层单位应当鼓励干部交流,在一个岗位工作满六年的,一般应予交流。不能与外单位交流的,可主动在本单位内部岗位交流。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协商安排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八条 在调查、讨论、审核、决定、办理有关干部录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项事宜的工作中,凡涉及到本人或本人有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干部本人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有关领导和组织部负责同志要同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其他形式,代替中层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宜;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中层党委(党总支)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干部调动、交流的决定;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